威海市海洋發(fā)展局
關于印發(fā)《威海市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的通知
威審服字〔2023〕23號
各區(qū)市政府、國家級開發(fā)區(qū)管委、南海新區(qū)管委:
現(xiàn)將《威海市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威海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威海市海洋發(fā)展局
2023年12月29日
威海市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行為,保護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和《山東省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以及國家和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及以下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審批權限內(nèi),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的具體實施工作按法定審批權限由市、區(qū)(市)兩級出讓機構分別負責,跨兩個及以上縣級行政區(qū)的海域由市級出讓機構負責。
本辦法所稱出讓機構,是指市、區(qū)(市)兩級按照法定職責負責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工作的部門。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取得下列海域使用權,應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
1.工業(yè)、旅游娛樂、養(yǎng)殖等經(jīng)營性項目用海;
2.同一海域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用海意向人的;
3.因海域閑置、欠繳海域使用金、無人繼承、期滿未申請續(xù)期、公益性用海變更為經(jīng)營性用海等原因被地方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權再次出讓的海域。
屬于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jīng)營管理的養(yǎng)殖項目,海域使用權人申請續(xù)期、變更、轉讓或改擴建的項目,列入政府重點項目目錄的項目,原有項目的配套、附屬項目,傳統(tǒng)趕海區(qū)、海洋保護區(qū)以及其它涉及公共利益海域內(nèi)的項目等申請海域使用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海域使用權出讓形式以掛牌方式為主。以滿足特定開發(fā)目標為條件的或對海域使用者資格有特別限制條件的,可以采用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具體交易規(guī)則按《威海市權益類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流程》執(zhí)行。
第六條 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在全市統(tǒng)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文登、榮成、乳山分中心作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主要運行服務機構,為海域使用權提供平臺支撐、現(xiàn)場見證、場所提供、信息發(fā)布、檔案管理、專家抽取等服務。
第七條 擬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的海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國土空間規(guī)劃和生態(tài)保護紅線要求;
2.海域界址、面積清楚;
3.基本用途、用海方式明確;
4.海域使用論證結論為用海可行;
5.不存在權屬爭議或管轄異議;
6.不存在利益糾紛,或利益相關者已協(xié)調完畢。
第八條 出讓機構應對擬出讓海域進行現(xiàn)場調查、權屬核查及利益相關者協(xié)調,委托相應資質機構開展海域價值評估等前期工作,并根據(jù)相關成果編制海域使用權出讓方案。
第九條 出讓方案應包括下列內(nèi)容:
1.出讓海域的位置、界址、面積和現(xiàn)狀;
2.出讓海域基本用途、用海方式、用海類型、使用年限,以及上述內(nèi)容與國土空間規(guī)劃和生態(tài)保護紅線及相關規(guī)劃的符合性;
3.出讓方式與理由、出讓程序及相關要求;
4.海域使用論證及專家評審情況;
5.利益相關者處理情況;
6.海域價值評估情況;
7.出讓價款組成。
第十條 出讓機構應將擬出讓海域的位置、界址、面積、出讓期限等內(nèi)容在相關報紙、政務服務網(wǎng)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內(nèi)有異議的,異議人在公示期內(nèi)向出讓機構以書面形式提交異議,出讓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復查,并將復查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異議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一條 公示期內(nèi)無異議或異議問題已處理完畢的,海域使用權出讓方案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市級審批權限內(nèi)的海域使用權出讓方案,由市級出讓機構組織制訂,經(jīng)征求市級有關部門和海域所在的區(qū)、市政府(開發(fā)區(qū)管委)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文登區(qū)和榮成、乳山市審批權限內(nèi)的海域使用權出讓方案,由屬地出讓機構組織制訂,經(jīng)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報屬地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海域使用權出讓方案經(jīng)批準后,出讓機構應在一年內(nèi)完成出讓工作。一年內(nèi)未組織實施或者出讓方案發(fā)生重大調整的,應重新報批。
第十三條 出讓機構應當根據(jù)已批準的出讓方案,編制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文件。
出讓文件應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海域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授權委托書、投標或競買資格確認書、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等。
第十四條 出讓機構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開始日前20日,通過相關報紙、政務服務網(wǎng)、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等媒體發(fā)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
第十五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nèi)容:
1.出讓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2.出讓海域的位置、界址、面積和基本用途、用海方式、用海類型、使用年限及有關要求;
3.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
4.參與投標或者競買的時間、地點、方式;
5.實施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時間、地點;
6.委托中介代理機構進行出讓的,應說明交易服務費用的支付要求;
7.保證金繳納數(shù)額、繳納方式、繳納期限等要求;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出讓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公告內(nèi)容。確需變更或澄清拍賣、掛牌文件內(nèi)容的,出讓機構應當在拍賣、掛牌前5日,發(fā)布變更或者澄清公告;確需變更或者澄清招標文件內(nèi)容的,出讓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前1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
第十七條 投標人或競買人有了解出讓海域基本情況的權利,出讓機構應當提供有關材料,組織意向競買(標)人對擬出讓海域進行現(xiàn)場踏勘、答疑。
第十八條 出讓機構應當以集體決策的方式確定招標、拍賣或掛牌的起始價(出讓底價)和保證金金額。起始價(出讓底價)不得低于按照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計算的海域使用金,且不得低于海域評估價格。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有底價的,在招標開標前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九條 采用招標形式出讓的,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出讓機構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的單數(shù)。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條 出讓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一條 采用掛牌形式出讓的,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的,應當終止交易,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或掛牌活動:
1.所有標書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2.拍賣或掛牌期間無應價,或者最高報價低于起始價的。
第二十三條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確定后,出讓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或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對出讓機構和中標人或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讓機構改變競得結果,或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海、競得宗海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中標人或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的約定,與出讓機構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并依法按合同在約定時間內(nèi)支付海域出讓價款。
中標人、競得人無正當理由不與出讓機構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取消其中標資格;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海域出讓價款,出讓機構有權解除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五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后,出讓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nèi)將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結果在指定的報紙、政務服務網(wǎng)、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等媒體公布。
第二十六條 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額按照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的成交價款確定,由稅務機關負責征繳入庫,按照規(guī)定的比例進行分成,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做好保證金代收代退工作。
第二十七條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按合同約定支付海域出讓價款后,可持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海域使用權登記申請表、宗海圖及其他必要材料,到屬地不動產(chǎn)登記部門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逐年計征海域使用金的項目用海,遇國家、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調整,調整后的標準高于成交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的,按調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出讓機構應當對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進行監(jiān)督、指導,受理質疑舉報和投訴,對不符合規(guī)范的出讓行為予以糾正。
第三十條 投標人、競買人以弄虛作假、串通壓價等非法手段擾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活動的,出讓機構可依法取消其投標或競買資格。已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報經(jīng)審批用海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權。
第三十一條 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2.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競得的。
第三十二條 出讓機構和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海洋發(fā)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